
保险知识 - 游玩途中有意外 缘何旅行公司拒赔
2009年5月,黄女士和几个朋友报名参加某旅行公司组织的浙江仙华山农家乐5日游,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团费530元/人,包括吃住。游程第2天,黄女士在住宿房间的卫生间内摔倒
黄女士于次日返回上海,并住院治疗,同年6月出院。嗣后,黄女士多次复诊并就医,期间共支付医疗费18930.08元。2009年11月,上海一家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黄女士受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评定,结论为:“黄女士外伤致右下肢功能障碍已构成九级伤残。另需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考虑两次手术,伤后可予以休息八个月,营养三个月,护理四个月”。
为此,黄女士多次与旅行公司交涉,要求旅行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3068.08元。对此,旅行公司仅同意退回黄女士旅游费,并帮助办理相关保险费,对于其他费用不予认可。黄女士对旅行公司的处理方案不满,遂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作出了对黄女士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黄女士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中,黄女士摔倒在其住宿房间的卫生间内,事发地具有相对的私秘性。而旅行公司既不是卫生间的管理者,上卫生间也不是旅游项目,因此旅行公司安排黄女士等住宿的行为,同黄女士摔倒的后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黄女士作为一位具备生活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上卫生间可能会有的风险完全应当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避免能力。旅行公司作为旅游业的经营者须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是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另外,事故发生后,旅行公司和住宿单位一道及时包车送黄女士入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款项,导游在医疗全程陪同。为此,旅游公司尽到了善后的救助义务。由此,黄女士主张要求旅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无法支持。
Tips: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当发生责任保险事故时,即旅行社造成对旅游者的损害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旅行社的赔偿责任,直接向该旅游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