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知识 - 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增强银行整体实力
2013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
其一,做好舆论宣传,消除社会误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意味着一旦出现银行破产,国家不再充当最后信用担保人,存款人要承担一定经济损失。对此,各级政府、央行、银监部门、
其二,提高银行认识,消除实施阻力。全国银行机构94万亿元存款,按存款一定比例缴纳存款保险费,对全国银行业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务支出,势必增加经营成本,减少利润。尤其对中小银行而言,更增加了经营压力和负担。对此,各级政府、央行、银行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应在思想认识上达成高度一致,消除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增加经营压力和负担的消极认识,尤其要消除依赖国家信用的懒惰心理和不负责任态度,形成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金融改革、有于银行稳健发展、有利于增强银行经营活力的认同感,从而为破除银行改革瓶颈、推动我国银行业优胜劣汰破产机制的运转创造条件。
其三,抓好内控管理,防范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业银行不断提高内控能力和整体风险防范水平。可见,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不是弱化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防控意识,不是鼓励商业银行为了追求高利润项目不顾经营风险,更不是怂恿商业银行不顾自身势力任意扩张规模,而把风险留给存款保险公司并引发经营道德风险。对此,央行、银行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四者之间应建立一个协作与交流的功能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相互传递和反馈信息,形成一种商业银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业务扩张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经营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存款保险机构与商业银行共同创造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金融运行局面,根除银行道德风险,确保商业银行“长治久安”。
其四,选好保险模式,确保经营秩序。建立一个适合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的存款保险机构和确定合理的存款保险费率,直接关系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成败。因此,设立何种保险机构模式应首先搞好顶层设计,精心规划,防止设置缺乏科学性而“朝令夕改”或“走回头路”,以避免增加改革成本和损失;在机构设立之后,应根据国内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状况和盈利能力的不同,以及大银行与小银行的经营能力,确定差异化存款保险费率,以适合国内不同银行机构的保险能力。对此,当前要深入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谋划,广泛征求商业银行意见,在设立保险机构和计提保险费率上达成一致意见,以征得各方面配合,消除社会阻力,使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确保商业银行稳妥发展的“助推器”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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