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知识 - 保监会发布新规定 开设大病保险业务门槛提高
据悉,《办法》基于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意见》,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注册资本及偿付能力均有硬性要求。
此外,《办法》强调了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以及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监会还明确,在投标过程中如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同时,保监局应全程跟踪投标过程。
《办法》还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大病保险专属产品,并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建立大病保险精算模型,科学制定产品参数、厘定费率,审慎定价。
根据广发证券研报数据统计,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总量已经从1999年的36.54亿元上升至2011年的691.72亿元,平均年增长率高达32.54%。大病保险能带来的保费增长无疑是保险公司关注的焦点,但有险企内部人士表示:“从《办法》来看,险企的准入门槛还是相对比较高的,而作为客户积累、二次开发,对小公司也不构成吸引力。”
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其注册资本不能低20亿元或者近三年内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专业健康险公司除外);同时保险公司上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专业健康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同时需要在国内持续经营健康险业务5年以上等准入条件。
《办法》还规定,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定一次。为了防止个别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业务中的不理性行为,保监会要求各地保监局跟踪招投标过程,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大病保险投标,对投标价格明显偏低的,保监局要进行综合评估,禁止恶性竞争。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用或佣金。该《办法》还明确了取消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项目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保险公司总公司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是一年内3家次以上的省级公司受到处罚的,将在三年内没有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质。如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不合规的行为以及在承办大病保险过程中,违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等也将在三年内没有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质。
大病保险需单独核算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彻底分开,封闭运行,真实、准确地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情况。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费用分摊的相关监管规定,核算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成本,严格区分仅在大病保险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专属费用和按规定分摊公司经营成本的共同费用,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归集和分摊,不得挤占其他业务的成本,不得把其他业务的成本分摊至大病保险业务。
事实上,交强险也是保险公司单独核算的险种之一,而且最早要求单独核算的国家法定保险业务,但社会上对保险公司交强险财务数据真实性深表质疑。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据实列支经营大病保险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力成本、硬件设备、软件开发、医疗管理、案件调查、办公运营、宣传培训等费用,不断加强费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险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方面业务和财务造假,保监会表示,如果保险公司编制或提供虚假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报表,将会受保险监管机构处罚。
未明确是否减免税
值得关注的是,在保监会发布的《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是否可以获得减免税的问题,这也引发业界关注。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坦言,交强险的亏损一方面是因为征收营业税,因为在过去五年半的时间里交强险累计亏损173亿元,而交强险所交纳的营业税达210亿元,如果不交税,交强险会有利润。大病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那么向不向保险公司征税的问题很重要。他坦言,希望财政部会有相关措施出台。
实际上,在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协提案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总裁杨超也建议,给予大病医疗保险更多税收优惠。杨超表示,由于大病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产品,主要体现的是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因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对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及政策倾斜,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参与此类业务的商业保险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返还,保监会可以对参与此类业务的商业保险企业适当降低监管费标准。
在公众的日常生活排位中,医疗是一道需要重点考量的保障底限。在很大程度上,医疗保障决定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生态。一场大病消灭一个中产家庭已经不是传说,那些没有医保的家庭很容易走向因病致贫的窘境。这是一个比住房和教育更重要的民生领域。如果医疗保障不健全,“你幸福吗”这样的神提问只能是很不好笑的幽默。
在生命历程的某一阶段遇到疾病这个不速之客,可以说是公众最大的隐性精神负担,这种担忧已经在现实中有所体现。比如储蓄率居高不下,人们在潜意识中以防万一,这个有备无患多数是为生病做准备。再比如过度医疗,它并非全部是公众的医疗观念和卫生常识有缺陷,而是一种透着群体性焦虑的社会问题。在根本上,人们扎堆选择好医院和所谓的好医生,其实质是对医疗资源的一种恐慌性占有。社会医疗保障机制若不健全,人们势必缺少安全感,这种个体心理集合在一起即会生成普遍的社会心理。公众对过度医疗的默许甚至要求就是这种不安全感的心理补偿。这也是当今医疗资源如此紧缺的社会原因之一。
所以,石家庄的大病医疗有了系统的保险解决方案,将会化解人们对于疾病的恐惧,我们的城市将重新回归到平和心态。人们消解了对疾病的后顾之忧,心理负担减少,人们就会安心工作,快乐生活,社会中就会减少很多戾气和抱怨。这是此政策最大的民生附加值。
从城市经济角度,人们对医疗支出的担忧减少,有钱不敢花的状态必然会出现改观,一部分消费潜力可以释放,会影响到经济机构的增长和转变。这是此政策的宏观民生价值。
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大病保险引进商业保险机构,破解了体制壁垒,政府协调体制内外的资源协同发挥作用。政策重心落在了如何解决问题上面,而不再考虑资源的体制属性,破解了单纯依靠政府自身来完成社会保障的老旧机制。
总之,《办法》的出台,让大病保险更加“保险”了,有了上述的硬性规定,只有连续经营5年健康险的保险公司才能设立大病保险,政府也应该在自己的能力管辖下,尽最大可能,制定好合作规则,维持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做好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