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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 - 保监会正式发布通知 大病保险将免收监管费

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将迎来利好,保监会将对经办险企的大病保险保费收入实行免征监管费。

9日,保监会正式发布通知称,经过财政部和发改委同意,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称,为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大病保险资金效用,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同意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某险企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不收大病保险监管费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大病保险主要是由地方政府从基本医保的节余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服务,借此来提高参保民众的保障水平,是一个政府项目,保险公司在这中间扮演着经办者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大病保险与交强险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税费需要关注。即营业税金及附加、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

上述险企人士坦言,大病保险项目保险公司的保障基金肯定要交的,而营业税的问题可以根据“一年期健康险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向国税总局报批,经国税总局批准之后,一年期的健康险可以不交营业税,但在没有批下来之前还是要交纳的,当然国税总局批复下来之后,其营业税会返还的。相比之下保险保障基金、营业税、监管费这三项,监管费是最低的。他认为,不向保险公司收监管费,有利于降低大病保险的经营成本。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抉择“中国路径”

时至今日,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阴霾仍未散尽,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和衍生金融风险不仅严重打击了世界经济,而且也推动全球金融监管体制进入新一轮改革周期。作为保险领域的监管核心,偿付能力毫无悬念地成为各国监管改革的重点。

“国际格局的变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监管改革带来了新的思潮和观点,使我们可以站在一个更高的起点改进偿付能力制度,更深入地参与和体会金融监管国际变革,但如何抓住这样的机遇,完善自身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融入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制定,这也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挑战。

不走“欧美老路”

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目前正处于改革的十字路口。如何理性选择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改革方向和路径,一种观点认为,欧盟偿付能力II理论先进、体系严密,中国偿付能力监管应当走欧盟的道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美国风险资本制度(RBC)经历了十几年的实践检验,简单易行,中国应当采用美国模式。

“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够准确,美欧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并不适合中国。”在项俊波看来,欧盟和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还在发展之中,尚未完全成熟定型,而且欧盟偿付能力II和美国RBC都存在不足。欧盟偿付能力II采用模块化结构测算偿付能力资本要求,计算方法和过程过于复杂;大范围采用内部模型,监管难度大,数据可靠性难以保证。美国RBC的监管框架则不够全面,没有考虑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也没有考虑地震、风灾等巨灾风险以及运营风险等重要风险种类,同时各类风险相关性的处理相对简单。此外,欧盟偿付能力II和美国RBC都是基于发达保险市场的资本监管标准,采用的监管理念、方法、模型、参数和因子,更多地体现了成熟保险市场特征,不完全适用于我国这样的新兴经济市场体。

“中国既不能走欧盟道路,也不能走美国道路,而是要建立一套适合自身保险市场特征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这既是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和国际金融格局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国际金融市场和新兴市场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项俊波如是说。

定位“新兴市场”

日前,保监会公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中国版偿二代将借鉴国际三支柱监管框架,即由制度特征、监管基础和监管要素三大部分构成。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偿二代的整体框架中有三个区别于美欧的制度特征,即统一市场监管、新兴市场和风险与价值并重。所谓统一市场,是指我国保险市场是全国统一监管,因而在中国的偿二代中可以剔除美欧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许多源于监管主权之间相互协调妥协的复杂制度安排和技术处理,从而大大简化监管机制和标准、提高监管效率。此外,我国的偿二代将充分考虑新兴市场人才储备、数据积累、资本来源等特征,以新兴市场数据为基础,制定合理、可操作性强的量化资本要求标准,并且在定量监管的基础上更加强化定性监管,从而推动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市场发展。最后是风险与价值并重,既要更加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风险,识别和守住行业的风险底线,又要注重价值增长,在科学公允地计量风险和资本要求的同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强化资本约束从而转变保险公司粗放式的经营发展模式,并且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科学、谨慎地调控资本要求,同时创新资本工具、丰富资本补充渠道以提高行业资本实力。

完善“免疫系统”

“世界多国和我国的监管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的公司,都是内部风险管理有严重缺陷的公司。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公司的""免疫系统"",只有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免疫系统"",行业风险才能得到控制。”项俊波强调,中国作为新兴经济市场体,保险行业底子薄、起步晚、发展快,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于发展速度的矛盾较为突出。我国偿二代将着力推动和激励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备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将其有效地整合在组织架构、决策过程和经营管理各环节中。

虽然三支柱框架逐渐受到普遍认同,但我国偿二代的三支柱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框架依旧存在显著区别。第一支柱是定量监管要求,主要防范可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定量监管主要反映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顺周期风险、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第一支柱是量化资本要求、资本工具的定义和分级、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监管措施等内容。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主要用于防范不满足第一支柱要求的不可量化的风险,包括监管分析和检查、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要求、偿付能力综合评价和监管措施、第二支柱追加资本要求等四部分内容。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要求,即通过信息披露手段让市场了解和掌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基于上述整体框架,保监会将用3-5年时间建成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新体系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科学发展,而且将大大改进保险监管,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扩大我国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项俊波如是说。总之,希望新的监管制度体系能够早日成立,为保险行业的规范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