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使用中国权威专业保险服务平台

保险知识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常见问题汇总

1.哪些人员可以按《暂行办法》办理衔接手续?

  答:在国家《暂行办法》实施后(即:自2014年7月1日起)申领养老金的人员,凡参加过职保和城乡居保的,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户籍,是在本地还是跨省市参保,其在两种制度间的参保权益均可在申领养老待遇时衔接。

  2.参保人员何时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待达到城乡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3.制度衔接时,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根据国家规定,2014年7月1日以后,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也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应在何地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在职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在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5.衔接手续应按怎样的程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经审核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于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后,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制度衔接手续的,本市的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可暂按已审核的数据向参保人员先行计发养老金。待手续办结后,如应计发的养老金高于原计发水平的,再补发差额部分。

  6.如参保人员发生重复参保或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重复参加职保和城乡居保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7.参加职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下称镇保)的人员,其在两种制度项下的参保权益应如何衔接?其养老金申领条件如何认定?

  答:职保与镇保之间的制度衔接继续执行本市原有的折算办法。参加职保和镇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职保缴费年限加上按规定可折算的年限满15年的,可将本人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如不满15年但符合镇保按月申领养老金条件的,可将本人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镇保,按照镇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8.参保人员怎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镇保?

  答:根据本市于2014年7月制定了 《关于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小城镇社会保险衔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镇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暂行办法》实施时,参保人员参加本市新农保(含老农保)的缴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市原规定一次性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并予以记录。参保人员达到镇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镇保缴费年限(含一次性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镇保,按规定计发镇保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含用于一次性折算的金额)转入镇保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9.参保人员怎样从镇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参保人员镇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可以申请从镇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