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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访谈 - 重庆市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已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28%的幅度内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四)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限期缴足欠缴额和个人帐户利息外,另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四、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为企业建立缴拨登记台帐和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核发相应凭证,作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务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的构成:

1.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2.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得的利息。

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从1996年1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

2.已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3.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6年1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保留。

4.1998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四)职工遇下列情况时,个人帐户的处理:

1.职工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个人帐户。

2.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五)个人帐户支付项目:

1.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2.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中,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按上述规定支付的项目,当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3.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4.职工出境定居后,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