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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访谈 - 与省委负责人面对面交谈大病保险事宜

2010年6月1日,来自上蔡县的7岁儿童薛培艺头戴浅粉色小纱帽和爸爸哥哥来到省肿瘤医院,这里为她举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捐款仪式。

当年4月12日至14日,我们用三个整版连续刊发了《探路大病救助》系列报道,关注大病人群的生存困境,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共鸣。河南一家爱心企业伸出援助之手,为薛培艺捐款10万元实施手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河南保监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年我省将选择洛阳市、安阳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郑州市、新乡市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从4月1日起启动实施。根据试点情况,逐年扩大试点范围,2015年基本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省覆盖。

大病保险保障的“大病”如何判定?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能达到多少?就《实施意见》中的一些问题,我们专访了省发改委负责人。

问:大病保险保障的“大病”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这次文件中关于大病保险保障的“大病”,不是简单地按照病种去区分,而是根据医疗费用与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即:当城乡参保参合患者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就视为形成了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家庭就会因病致贫返贫。大病保险就是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需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问:大病保险会不会增加老百姓额外负担?

答: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额外向居民收取费用。

问: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前三年度高额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综合因素测算,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筹资标准的6%左右。以后,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问:大病保险保障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对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起付线分别参考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问: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能达到多少?

答:大病保险将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问:大病保险与农村居民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有何区别?

答:最近,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提高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使新农合对相关病种的实际补偿比例原则上达到限定费用的70%左右。

在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将优先把20种新农合重大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对补偿后个人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问:大病保险如何结算?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商业保险机构将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和必要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

对于参保(合)人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也可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并依规、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对于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线的,商业保险机构也要及时支付。对符合报销条件而没有及时报销的大病病人,商业保险机构应主动提供大病保险的报销服务。

总之,大病保险可以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缓解我省看病难,因病返贫现象。广大市民在享受大病保险爱带给我们的福利时,也应该对大病保险的内在含义有一定的了解,以便更好的利用这个“武器”保障我们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