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险种 - 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及时通知、索赔,还涉及到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时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依照《保险法》规定,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来说,如货损原因涉及承运人和船方责任,向承运人和船舶的索赔及诉讼期限为一年,否则追偿权丧失;对于铁路货运险来说,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间为180日。可见,如果发生了货损,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不但会影响保险人及时开展对损失的调查和了解事实真相,致使因调查的延迟而丧失更有利的证据,也不利于保险人及时协助被保险人抢救被保险财产,而且更会使追偿及诉讼权失效,从而有可能使被保险人对货损得不到任何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出险后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势必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未及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并取得有效责任证明书,从而丧失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依法可拒赔。这样,货物损失也只能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了;
2、被保险人取得了责任方证明书,但已经过了向其追偿的时效时,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同样丧失了追偿权。
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有两种情况:
1、如货损为第三者不可享受责任赔偿限额时,亦即在保险人可以就货损全额向第三者追偿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依法拒赔;
2、如货损为第三者可以享受责任赔偿限额时,保险人要在保险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第三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赔付的金额。